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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山上善路幼儿园开展了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培训
发布时间:2023/3/31 14:59:51 作者:校管理员 浏览量:1508次
为了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,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,3月31日,汤山上善路幼儿园邀请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焦牧笛律师,为教师们开展了一场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培训。
新修订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对妇女的政治权利、人身和人格权益、文化教育权益、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、财产权益、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,特别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、公共设施配建、生育服务保障、预防和处置性骚扰、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,并新增“救济措施”专章。
1.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
新修订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,妇女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不受侵犯。禁止虐待、遗弃、残害、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。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。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;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,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。
2.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
新修订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,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,禁止违背妇女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。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。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,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。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3.人身安全保护令再“升级”
此次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修订,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、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。第二十九条提出,禁止以恋爱、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、离婚之后,纠缠、骚扰妇女,泄露、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。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这样,可以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维权武器。
4.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
新修订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,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,限制女职工晋职、晋级、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,辞退女职工,单方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。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,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,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。
通过对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的学习,使我们增长了知识,拓宽了视野,全面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,提高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。每一次学习及培训都是我们工作路上的加油站,我们必须充实自己,才能引导她人。通过学习了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为构建和谐校园与和谐家庭对我们日常工作帮助很大。